涉外婚姻

若涉外被告不回国参加庭审该怎么办?

作者: 安嘉律师 日期:2024/12/20

国内离婚诉讼中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则可适用缺席判决。但是,国外一方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意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

如果,涉外婚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国外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会根据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会进行缺席判决,但法院仅就双方人身关系作出裁判,一般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涉外离婚案件送达方式和公告送达期限有区别

送达内容一般为开庭传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而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限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离婚案件中,送达是最为繁锁的手续,但是送达又非常重要,送达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判决书被发回重审。但是诉讼材料不像是一般邮件的邮寄方式,需要通过汇票向对应国家付款。法院立案后,会指定送达国家的送达方式、币种、金额、汇票收款机关。